未加工证明

未加工证明

我国近年积极与不同国家及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定内订明货物如经第三地中转而中转过程符合未再加工规定及条件,包括受当地海关或指定机构监管,则可被视为直接运输,可享关税优惠。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流程:


一、2016年10月1日起,香港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1)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2)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五、如以下情形的,进口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1)经香港中转的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2)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3)在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4)经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六、申请流程:
(1)申请者需于有关货物抵达香港前最少一天:预先向香港海关递交「中转易」申请表格及提供所需证明文件。香港海关会因应运输方式及所需的处理方法计算收费及向申请人发出缴费单;当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香港海关会处理申请及提供监管服务,在完成申请审批后签发确认书。

(2)相关进口缔约国可根据香港海关 「中转确认书」上的资料,对货物进行查核,以考虑有关关税优惠的申请。贸易商有责任向进口缔约国/地区提交「中转确认书」或其它证明其可享有关关税优惠资格的证明文件。


七、所需证明文件:
(1)有关货物进出境之全程提单;
(2)有关货物之产地來源证;
(3)有关装箱单(只适用于散装货物或需要拆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4)有关货物之货主授权书;及其他有关载货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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