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4月22日,海关总署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新规要点提炼:
要点1: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要点2:由进口商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标准(如何审核以及审核标准请看文末政策延伸)。
要点3:被海关抽中查验的,进口商应提交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延伸: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温馨提醒:
1.首次进口食品,与包装标签不用先行备案,省去了备案环节,加快了通关速度,但是企业应当准备的材料如标签原件、翻译件、中文样张等应当齐全。
2.企业应当在进口前进行自审。进口与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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